上2天班休2天,遇节假日不补休这合理吗

如题所述

合法。这是一种不定时工作制度,同劳动法律没有冲突。

定时工时制度,是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但是因为少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或无定时工时制,是根据某些行业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针对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日和上下班时间限制。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节假日工作的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目前有些地方例如深圳市,通过立法把国民法定节日(11天)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附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节录)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附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节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ä¼ä¸šå¯¹ç¬¦åˆä¸‹åˆ—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附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节录)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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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5
1、按劳部发(1995年)309号文第62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仅需将每月累计超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视为加班,并按150%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天法定节假日,具体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 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示允许用“补休”方式来替代,这可以理解为,有关部门认为“补休”方式对劳动者而言不太公平,因而必须以“高额薪资”来补偿。
所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不能调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25
合理,安每周工作总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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