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职,原公司有权利因财务问题起诉我吗

我于2007年7月正式离职,工作方面已交接清楚,公司也给了我6月份的工资,但在9月底原公司部门经理突然说我在职时贪污公司的钱,要我去公司解释清楚,我于10月初去公司找经理面谈时他不在,随后我一直在忙自己的事情,最近有原来的同事告诉我说原经理扬言要因为财务的问题去法院起诉我,并且找了几位人证来证明我曾经收过钱,同时威胁我说让我现在自己所做的事业做不起来(我确实没有,因为每笔钱都会用电脑纪录并打印收据给客户)。我想请问:一,我已经正式离职,原公司因为他所说的我在职时的财务问题起诉我有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公司所说的人证有没有能力来作证;三,假如他真的起诉我,我能不能同时起诉原经理,因为我知道很多他亏空公司的确凿证据;四,原经理曾在不只一位以前的同时面前说过要威胁我现在自己的事业,我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来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可以。已离职并拿到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影响公司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法院起诉流程是: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诉讼费用怎么承担: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10-31
1、你离职前的行为,单位有权进行追查
2、只要对事实有了解的人都可以作为人证
3、你有权起诉他。但跟公司起诉你是两回事
4、你可以起诉他侮辱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
第2个回答  2007-11-01
找会计师事务所把帐查一遍,出据审计报告,或是内审,
如果他要起诉你,不仅要有人证,还要有物证,他有吗?
如果他威胁你,你可以录音,做为你以为保护自己的证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