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金中有两个项目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你已经辞职,并已经得到上面两项补助金,工伤问题就已经解决完毕了。
至于你与公司协商,得到公司同意,再次回到公司上班,已经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了。这个情况法律并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