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仲裁争议时效

我厂是事业单位(印刷业),2002年因季节性需要临时聘用临时工回厂生产,除工资外跟编内人员不一样,其它福利都一样(社保、医保、工伤、失业都买),聘用期间因季节性的问题放假(放假期间按每天发放3元的补助)。由于业务需要于2008年12月31日辞退所有临工,已按工龄补偿到每个人。
问:他们是否有权利要求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局接受他们的劳动仲裁申请是否违法?
(最好提供依据的出处)

1、你问的时效问题吗?没有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时效应为1年。即至少需到2009年12月31日以后才过时效。
2、他们有权利申请仲裁。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说明诉权并不等于胜诉权,即其有申请仲裁的权利,如你单位均依法解除了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其便不得胜诉。
3、明白了以上,当然劳动局接受他们的劳动仲裁申请是不违法的。
4、从你所述,我认为至少有一点违法,即“放假期间按每天发放3元的补助。”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你如果是其他省的本省也应有相应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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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7
1、在2008年5月日前适用产生争议之日起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适用1年仲裁时效.
2、如果员工申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季节性放假部分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支付,临时工补偿也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执行。
3、如果是单位,可以按照仲裁时效提出抗辩,以争议发生在1008年5月31日前为理由。
4、受理不违法,审理中查明超过时效,是要驳回的。
第2个回答  2009-03-27
对方是否有权利要求申仲裁,需要看对方要求对哪些事由进行仲裁。不能一概而定,要看案由。

劳动者只要附合下列条件,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诉人 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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