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事业单位(印刷业),2002年因季节性需要临时聘用临时工回厂生产,除工资外跟编内人员不一样,其它福利都一样(社保、医保、工伤、失业都买),聘用期间因季节性的问题放假(放假期间按每天发放3元的补助)。由于业务需要于2008年12月31日辞退所有临工,已按工龄补偿到每个人。问:他们是否有权利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接受他们的劳动仲裁申请是否违法?(最好提供依据的出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