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未申请劳动仲裁的,就丧失了劳动仲裁的胜诉权,其在1年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其仲裁请求将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和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不同,首先,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其次,遵循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原理,以“权利被侵害之日”取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后,完善了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等制度。

1、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

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实务中都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即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仍有不少HR甚至一些专业律师,还在沿用上述规定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结果发生错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的仲裁时效制度框架下,由于1年的时效期间已经足够长,因此,仲裁时效期间应严格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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