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法,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规定的60天时效期限被修改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但这并非绝对不变。在特定条件下,即便超出一年,劳动者仍然有权申请仲裁。这些条件包括:
1. 在一年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寻求过有关部门的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一年时效期限会发生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一年。
2.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限会中止。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限将继续计算。
3. 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综上所述,即使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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