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进口商委托当地银行开立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外供货人。最迟装运期为12月5日,有效期为12月20日。进口商在开证行申请书上加注了特别条款:装货轮船将由申请人指定,将以信用证修改出的方式通知受益人。至11月20日,受益人仍未收到有关指装轮船的修改书,为此便用电传催询申请开证人,后者既向受益人肯定,受益人可不受此约束,只要将货物装上12月5日之前的任何一艘轮船便可,而且由于装运期限日近,即使修改信用证亦无法及时到达受益人手中。进口商承诺尽管缺少指装轮船的修改书,它将接受单据,出口商便于11月30日将货物运出。
问题:(1)在此案例中,出口商是否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2)出口商从此案中应总结什么教训;
(3)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出口商应怎样尽量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