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进口商委托当地银行开立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外供货人。最迟装运期为12月5日,有效期为12月20日。进口商在开证行申请书上加注了特别条款:装货轮船将由申请人指定,将以信用证修改出的方式通知受益人。至11月20日,受益人仍未收到有关指装轮船的修改书,为此便用电传催询申请开证人,后者既向受益人肯定,受益人可不受此约束,只要将货物装上12月5日之前的任何一艘轮船便可,而且由于装运期限日近,即使修改信用证亦无法及时到达受益人手中。进口商承诺尽管缺少指装轮船的修改书,它将接受单据,出口商便于11月30日将货物运出。

问题:(1)在此案例中,出口商是否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2)出口商从此案中应总结什么教训;
(3)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出口商应怎样尽量挽回自己的损失。

1、出口商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

2、在此案例中,实际上,该信用证是不完全信用证,因为规定有个附件条件,即指定船信息必须以信用证修改件的形式抵达,而实际上并未有该证件,尽有进口商的承诺;而进口商的承诺在信用证的操作中是无效的;

3、因为实际信用证已经作废;出口商需要尽快与进口商联系,确定其他的付款方式,比如T/T等形式;理论上讲,这个时候还不一定说肯定有损失了,因为可能是进口商对信用证的操作也不是很熟悉;但如果碰到信用证诈骗的话,只能提请国际商事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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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1
1.信用证应做到单证相符,要看提单内容了,只要提单与信用证一样,银行就不会拒付.否则拒付
2.2月21日之前.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可以在不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交.
3.没有权利.根据UCP500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以上是鄙人根据吾之所学,得解.正确与否,不敢断定.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08-12-31
见识啦!有点乱,没怎么看明白,可能是经验少吧!
其实这个挺明显的,这样的信用证肯定是不能接受的,传说中的软条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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