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议付行/通知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保兑行/转通知行:C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7年10月19日,开证行I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850,850.00, 付款期限90 DAYS AFTER B/L DATE,要求由C银行加具保兑。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当天以MT710的格式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N银行,并加具保兑。11月26日,I银行收到议付行N银行直接寄来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金额USD850,850.00。12月3日,I银行对此套单据做出承兑,发送MT799承兑报文给议付行N银行,到期日为2008年2月19日。
12月27日,I银行收到议付行的报文,称其多次致电保兑行C银行要求其做出承兑,发送承兑报文,但未得到回复。08年1月4日,I银行与保兑行C银行联系协商后,保兑行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日,并声明到期时由开证行直接付款。1月7日I银行从申请人A公司处得知因议付行未收到保兑行的承兑电而使受益人无法正常融资,I银行立即致电议付行,指出由于其未将单据寄往保兑行,保兑行无需承兑,并建议如果议付行坚持要保兑行承兑,开证行可协助退回单据由议付行重新寄往保兑行,同时建议如果受益人在议付行得不到融资,开证行可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进行即期付款,并在付汇头寸中扣除相关利息。1月9日,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回电,称接受开证行12月3日的承兑通知,不必退单,也无需开证行提供融资。2月19日,开证行到期付汇。
案情分析:保兑行付款责任可以解除吗?

问题很不确切——保兑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付款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保兑行接受了开证行的保兑指示,那么,保兑行就将承担保兑责任。除非受益人交单不符,否则该保兑责任不能够解除。

至于该案例啰里啰嗦了许多,其实与这个问题一点都不沾边儿。唉!现在的某些编者一点都不敬业!追问

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该怎么答,这是国际结算老师留的作业。。。

追答

本案例没有说明在什么情况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可以解除,所以,该问题如何解答?

其实,保兑行的责任有二:其一,当受益人或议付行向保兑行交单,那么,只要单证相符,则保兑行必须先于开证行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其二,当开证行倒闭不能履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时,保兑行将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例的议付行没有向保兑行交单,且开证行没有倒闭,开证行最后对议付行兑付了价款,那么,这里没有保兑行需要承担的责任发生。所以,本案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保兑行是否可以解除付款责任的问题——开证行履行了付款责任,何来保兑行的付款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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