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某公司以CIF价出口一批货物,进口方开来的即期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10月4号装船。该公司于10月5号装船,并于10月28号向通知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但却遭到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银行的做法合理——因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货物于月5号装船,那么受益人必须在10月26日之前做交单议付。而受益人却是于10月28日才向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因此,超过了提单日后21天。根据惯例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陈旧单据”。

所以,对于受益人10月28日的交单予以拒付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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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05
请问信用证是否另有有效期?银行提出拒付原因是否仅仅是在4或5日的问题上?按照《惯例》要求,一般不提倡使用“约”这种字眼,遇到这种问题时也应该尽量提前。估计银行就是强调这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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