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以信用证方式支付的CIF出口合同。对方来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8月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1日。我公司于8月28日向议付行提交签发日期为8月5日的提单,却遭到议付行拒付。请问议付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交单期,则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必须于提单后21天之内,提交给指定议付行。

在案例中,单据交单已过了最晚交单期了。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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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17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交单期,则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必须于提单后21天之内,提交给指定议付行,如果信用证中有具体的规定,只能按照具体规定的期限交单。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期限多于最晚船期21天,银行也可以以超期拒付。以上也是各位搂主的高见。
鉴于已经出现这样的问题,我就怎样处理给出以下意见,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1.首先与客户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即表明让客户接受此次交单,也就是让客户同意此次的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交单,基于良好的客户关系我相信客户不会为此而拒付。
2.一旦客户接受,即可告知开征行(书面形式),通过开征行通知议付行。
由此,从根源上保证了货款的回收,既然开征行对议付行的赎单做出了保证,议付行业不会拒付的
第2个回答  2008-01-10
信用证中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原来从日本进口的时候,(我在天津)都写 Within 3 working days,

交单是有时间规定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但是也是有大方向的,不仅仅是在有效期内交单就可以的。
第3个回答  2008-01-09
同意楼上所说观点,其实在信用证开立的时候,贵公司就应该就相关的日期做个评估,看装运日,交单期和有效期是否符合逻辑,在实际操作中会不会出现什么困难,希望你们能汲取教训。
第4个回答  2008-01-09
基本同意以上观点! 但是即使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的交单期,银行也不接受晚于提单装运日期21天后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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