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急!!!!

我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棉制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L\C付款,装运期位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L\C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

不需要——根据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信用证是否为可撤销,那么该信用证即为不可撤销,而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律为不可撤销,因此,本案例的信用证既然没有规定该信用证可撤销,那么,根据UCP500的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已经开立,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所以,无论是根据UCP500,还是根据UCP600的规定,都可以确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无需经过修改来确认这一点。

那么,本案例的答案就是:该证无需经过修改就可以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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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2
不需要。
根据UCP600规定,开立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是根据UCP500签订的信用证,若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说明是可撤销信用证,就是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以开立的信用证,只要没有其他问题,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第2个回答  2012-10-13
看下这个信用证是依据哪个惯例的 如果是UCP500或者是UCP600或者是UCP LATEST VERSION 那开出的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如果该信用证是按照其他的惯例那最好是跟客户沟通让他们改证注明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3个回答  2012-10-02
不需要,现在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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