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调岗降薪,想各种方法想逼我自己走人,目的就是为了不给经济补偿金。我应该怎么办?

跟公司签了7年合同,1年1签。现在12年的已经到期,公司不愿再签我。之前同一时期的同事都已经走完了。都是公司找各种原因“开”的,但都有赔偿。

因为我时间 最长,就不想赔我。
我应该怎么办?
原来是客户维护员,合同签基本工资1200,
现在2013年,为了让我走人,把这个岗位没撤销了。
现在想把我调市场部当业务员,没有底薪,我肯定不愿意
做客户维护员之前,我生小孩,休假前我是行政经理,休假回来调我去做客户维护员。工资是2600,但合同上写的1200。
客户维护员这一年,想方设法找我的茬儿,想让我违纪走人。结果没得逞。现在合同到期,就撤岗位来逼我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愿意续签,单位调岗降薪,劳动可以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或要求单位仍按以前的岗位和工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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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8
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如果不续签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金;
2、续签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生效;
3、续签劳动合同相关岗位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劳动合同内容;
综上、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第2个回答  2013-01-11
一两句话实在说不清,你先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根据情况去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
有一点提醒一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要续签合同的话,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3-01-11
公司因部门结构调整而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具有合理事由。如果“客户维护员”和“市场部业务员”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相当,个人认为,公司的换岗行为具有合理性,不构成违法。如果你不想损失补偿金,就和公司续签合同。

如果新岗位的工资待遇低于原岗位,则性质不同了。公司只有在续签条件不低于原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才可免除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5-08-28
1、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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