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前期部工作,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各项手续,我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到期(在该公司工作已满4年),至2010年2月份公司仍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2月中旬公司突然提出,因公司业务调整,我所在部门和岗位将撤销,所以把我调到物业部前台工作,工资也减为不到原来的一半,而且下函如果我不上岗后果自负,我原来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就是前期部,没有关于调岗的规定。我认为这是公司想要逼迫我自己辞职,如果我自己辞职还能得到相关的赔偿吗?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着急,谢谢,麻烦回答的详细一些。
如果我自己提出辞职,劳动法哪条明确规定我同样可以得到赔偿,我就怕自己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还有劳动法有一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我这种情况适用吗?谢谢,请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