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岗李村女子张亚平因出嫁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据该村村民会议表示,“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村土地不属于个人,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决定分配方案,再审也会败诉的,除非全村投票多数通过,相当于重制村规。我们这里村规定,只要你户口一登记结婚,即使你没迁户口出去,你就没有享受任何村里的福利,另外夫家那边是城镇户口的,你户口转过去也没福利。
就按户口本来就很公平,不管男女结不结婚,女孩子赶紧都逃离农村,去城市发展吧,啥都不给,有啥好留恋的。
涉及到外嫁女的经济权益问题,并且与长期以来各地普遍存在的这一现象联系到一起,它很自然地与男女平等、村民自治等争议挂钩。尽管要讲究男女平等的大原则,也要倡导法治环境,但张亚平这样的案例因为牵扯到实际的利益分配,现实中的操作就比较复杂,破解起来难度很大。
站在张亚平的角度,取得村集体的土地,参与分配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是她小家庭四口理应得到的东西。虽然她清楚地知道,她没结婚前领过征地补偿款,结婚后什么也没有,而且这种婚前婚后的差别待遇写到了村委会的决议中。但她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希望改换身份参与集体分配,这种心态和举动可以理解。
村集体最来钱的资产就是集体土地,随着征地拆迁补偿款越来越高,如何凭借村民资格参与分配补偿款,确实让一些人动了坏心思。有人在夫家领一份拆迁补偿,再把户口迁到娘家再领一份。这种明目张胆的操作不可能瞒人,村民自治要堵上这个漏洞,剥夺外嫁女的分配资格虽然忤逆男女平等,但其逻辑就摆在那。
从类似的判例看,大多数外嫁女在维权上都走得艰难,法院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不想趟这浑水。当然,也有外嫁女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村委被勒令一事一议解决纠纷,可因为最终仍然要靠村民自治来动议和决议,问题转了一圈又回到起点,裁定仍然难以落实。再说,赢了官司也会受到其他村民歧视。
总的来说,对于外嫁女主张经济利益的维权案例,既然司法都没能表现出“一视同仁”,舆论中各执一词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在现实中,寄望于有一个统一标准,一揽子解决外嫁女受歧视的地位,只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外嫁女拒绝不拿不占,而村里防备她们多贪多占,希望法治和文明为终结对峙做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