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为什么男女不能同等对待?

近日,河南郑州。岗李村女子张亚平因出嫁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据该村村民会议表示,“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第1个回答  2022-06-10

村土地不属于个人,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决定分配方案,再审也会败诉的,除非全村投票多数通过,相当于重制村规。我们这里村规定,只要你户口一登记结婚,即使你没迁户口出去,你就没有享受任何村里的福利,另外夫家那边是城镇户口的,你户口转过去也没福利。

就按户口本来就很公平,不管男女结不结婚,女孩子赶紧都逃离农村,去城市发展吧,啥都不给,有啥好留恋的。

涉及到外嫁女的经济权益问题,并且与长期以来各地普遍存在的这一现象联系到一起,它很自然地与男女平等、村民自治等争议挂钩。尽管要讲究男女平等的大原则,也要倡导法治环境,但张亚平这样的案例因为牵扯到实际的利益分配,现实中的操作就比较复杂,破解起来难度很大。

站在张亚平的角度,取得村集体的土地,参与分配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是她小家庭四口理应得到的东西。虽然她清楚地知道,她没结婚前领过征地补偿款,结婚后什么也没有,而且这种婚前婚后的差别待遇写到了村委会的决议中。但她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希望改换身份参与集体分配,这种心态和举动可以理解。

村集体最来钱的资产就是集体土地,随着征地拆迁补偿款越来越高,如何凭借村民资格参与分配补偿款,确实让一些人动了坏心思。有人在夫家领一份拆迁补偿,再把户口迁到娘家再领一份。这种明目张胆的操作不可能瞒人,村民自治要堵上这个漏洞,剥夺外嫁女的分配资格虽然忤逆男女平等,但其逻辑就摆在那。

从类似的判例看,大多数外嫁女在维权上都走得艰难,法院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不想趟这浑水。当然,也有外嫁女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村委被勒令一事一议解决纠纷,可因为最终仍然要靠村民自治来动议和决议,问题转了一圈又回到起点,裁定仍然难以落实。再说,赢了官司也会受到其他村民歧视。

总的来说,对于外嫁女主张经济利益的维权案例,既然司法都没能表现出“一视同仁”,舆论中各执一词也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在现实中,寄望于有一个统一标准,一揽子解决外嫁女受歧视的地位,只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外嫁女拒绝不拿不占,而村里防备她们多贪多占,希望法治和文明为终结对峙做更多贡献。

第2个回答  2022-06-10

这个问题要理性分析。假如,这女的出嫁了,户口迁出了本村,不是本村的村民,无权分土地是合情合理的。

假如,这女的出嫁了,户口还没有迁出去,她还是本村的村民,就应该有权分得土地。本村村民,怎么界定?肯定是户口本,而不是结婚证。

一件事情发生了,对还是不对,合不合法理,应该理性分析,罗辑思维,有理有据。不能似是而非,想当然,浮想联翩,把想象出来的当做事实,以讹传讹,添枝加叶。

第3个回答  2022-06-10
这个新闻,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法院的判决

媒体在报道法院判决时,掐头去尾,没有真实反映出法院判决的原意。根据法院的裁定书,法院做出驳回起诉和上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这两者有着巨大的区别。

首先看二审的裁定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有争议,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我国村民自治的范畴,上诉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起诉,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做出的裁定,通俗讲就是这个案子不归我管,你应该找负责的部门去管。

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根据庭审双方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做出的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通俗讲就是你的请求我认为不合理。驳回诉讼请求就是通常讲的败诉。

所以,法院在这里的判决,是说女子提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不是说女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法院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审判。

法院做出这种裁定,很大程度上在于女子的诉讼请求不够合理,女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征地补偿费、要求村委会承担诉讼费,而征地补偿费的基础在于村民会议的决议,这恰恰属于村委会依法自治的内容,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公权力不干预私权利的体现,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是合理的,但是不代表法院管不了这件事情,下面第三点会继续分析。

二、村民组织的决议是否合理

本案中,村委会不给女子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征地补偿款发放属于村民自治内容,二是村民集体决定““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关于村委会的两条理由,第一条没有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规定,但是第二条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实际上是通过多数人的决议,排除了少数人的权利,特别是排除了村中女子、上门女婿的合法权利,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因此,该决议的有效性存疑。

三、对于该村民决议的纠正程序

本案中,由于该内容属于村民自治内容,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身是合理的。对于该村民决议,如果有村民认为其不合理,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正确做法是向法院起诉撤销村民委员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女子可以以村民会议的决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法院撤销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会议决议撤销后,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如果村委会继续做出违反法院判决的决议,可以由法院向村委会的上级政府出具司法建议书,有上级政府责令村委会整改,或者监督其制定新的分配协议,这才是女子正确的维权路径。

题外话,这个案件也反映出,同一个事实,不同的诉讼请求往往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
如果当事人不懂法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没有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可能就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4个回答  2022-06-10
大多数人都认为,已经出嫁的女子,不管是户籍还在不在娘家,都没有分配资格。

除非她是招的上门女婿,还得是家里没有儿子才招的,有儿子又招女婿上门的,女儿女婿外孙都不能分。

而且多个女儿没有儿子的,也只能有一个上门的可以分配。

文章图片3
很多人以为,这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性地位低,什么农村的陋习等等原因。

其实完全错了,这就是利益分配,而且还是相对比较公平的分配原则。

至于说是什么陋规,男女应该平等什么的。

我只能说,大多数人只是扯着嗓子瞎喊。

文章图片4
无非是分,或者不分。

那就假设应该分,会是什么情况呢?

女子出嫁后,她要分,她的子女,老公要不要分呢?

然后,她老公家那边的,她又应不应该分呢?

很明显,不管哪个村,娶回家的媳妇,都是参与村里的土地分配的。

如果两边都有得分,那岂不是对男人也不公平。难道有女方村里的,愿意分给女婿?

很多人又说,那就按户籍划分。

这又产生一个问题,女儿出嫁,不但户籍不迁走,反而把女婿的户籍迁进来,外孙直接入户,那怎么搞?

娶进来的要分,嫁出去的也要分,到最后,你觉得村里每个人还能分到多少土地,分到多少钱呢?

所以,村约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这是几千年来,老祖宗经验的积累。

也许不完美,但绝不是没有道理的。

不要闭着眼睛瞎说,出嫁女不分就是陋规。

多思考下为什么吧!不要人云亦云。
第5个回答  2022-06-10
在实行土地改革的时候,最基本的条件是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目前土地确权依旧是以户主为主,但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女性的土地承包权。女性同样享受目前国家规定的进城落户,依旧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的女性也是农民,男性也是农民,所以凡是规定农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女性同样享有。在保障农民利益的时候,农村女性权益也被拿到台面上讨论。一直以来农村女性都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这主要是封建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虽然国家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农村地区,很多事情却不由得女人做主。特别是在土地改革确权的时候,女性出嫁之后土地的流转问题十分突出。在国家对土地承包权再延长30年之后,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更应该受到重视。

然而问题就来了,2021年要进行农村土地大改革,那么出嫁女是不是出嫁之后就不能再享有土地的承包权了?

这一点可以从一号文件、《土地管理法》当中了解到,对于土地的规定很少有涉及到女性的问题,特别是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但国家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从这点来看,女性的土地权益也不容易侵犯。其实在实行土地确权登记的时候,都是按照人口登记,登记方式主要是按照户主方式登记,但在户主那一栏登记的时候,国家是提倡户主与配偶的名字都登记在册,这样才能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这就好比我们进城买房,房产证需要登记夫妻双方才能保证这房子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另外国家还将实行男女农民所享受的土地权益相同,如土地的承包权、土地的使用权。

再者就是出嫁女的土地问题,目前农村出嫁女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户口迁往对方的户籍所在地。对于这种情况,因现在土地承包权基本确权延长30年,土地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土地并不是大规模,为了确保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如果在夫家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没有土地可以承包,那么出嫁女依旧享有娘家那边村庄的土地承包权。

一种情况是出嫁女户籍还没有迁出,那么它依旧是原来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旧享有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而因户口没有迁往夫家,在夫家不享受土地承包权,因为你不属于当地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他们的土地承包权。那么从以上两种情况来看,出嫁女依旧享有土地承包权,只是所享受的土地承包权在不同的自然村而已。当出嫁女落户夫家之后,如果在夫家获得了土地进行承包,那么原来娘家所承包的土地才会被娘家的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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