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为什么男女不能同等对待?

近日,河南郑州。岗李村女子张亚平因出嫁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据该村村民会议表示,“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第1个回答  2022-06-10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该外嫁女人虽不在该村,但她的户口还在该村,理应依法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否则,不仅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违宪法中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其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这条规定说明,外嫁女土地承包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许多地方以村规民约为理由,擅自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做法,除了暴露出村干部的法盲意识以外,还从骨子里反映出了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蔓延。不仅助长了封建旧习和宗族观念抬头,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给当地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当然,为了加强管理,村里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但再好的村规民约也不能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就容易滋生出“违法有据、违法的理”的畸形现象,滋生出诸多祸端来,其危害不言而喻。
第2个回答  2022-06-10
近日,河南郑州岗李村一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的消息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不仅全家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而且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于是不少人好奇,明明户口都在村里,为什么却没了村民资格?而且在提起诉讼后,一审、二审竟全部败诉。

其实,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或立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正是这样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村民资格认定往往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因此纠纷就会时常发生。但《民法典》出台之后则打破了这一认定,同时对于事件中关于出嫁女、入赘男不能享受待遇的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相互违背,应该认定为一律无效的。至于被剥夺村民资格的问题,则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村民资格。

几类特殊人群的村民资格认定情况

1、外出务工与经商人员

不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该不认定为具备村民资格。

2、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无论是否迁出户籍,都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应当认定具备村民资格。

3、外嫁女

外嫁女户口随出嫁到夫家后,原则上不认定具备本村村民资格。相反,户口还在娘家的,且履行了本村村民义务的,则可认定具备娘家所在的村民资格。

4、入赘男

对于有女无儿或儿子没有赡养能力,且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入赘男,应该认定具备村民资格。

5、现役军人

一般来说,农业军人在服役期满后,都会返回兵源地,因此应当认定具备村民资格。但服役期已提干的军人除外。

6、超生子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村民资格的认定并不会因为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

7、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

是农村户籍的,应当认定具备村民资格。

8、回乡退休、退养人员

因为有退休或离休工资,原则上不认定具备村民资格,但特殊情况除外。

9、空挂户及悬空户人员

空挂户及悬空户意思就是把户口转入,但并不实际在落户地生产生活的人,最为常见的就是城镇“农转非”形成空挂户、悬空户等。原则上也不认定具备村民资格。

总的来说,从河南郑州岗李村出嫁女和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的实际案例来看,部分地区重男轻女的陋习还是亟待解决的。但随着越来越多新的政策出台后,都有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出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另外,村民资格的认定也并非只视户籍为唯一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此,在面对此类利益侵害问题时,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最后,关于出嫁女,以及近期河南郑州岗李村的热点事件,大家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第3个回答  2022-06-10
这个话题引起了男女是否平等的话题,按照这个村的规定不应该单独针对女性,女性出嫁离村较多,比如,少数男性入赘离村,在这个村是不是也无法享受分地资格。如果,也是这样的,不涉及男女是否平等的争论。(这个村的土地规定是否符合规定还是要交给法律)。


大家先不要急于探讨男女是否平等的问题,感觉搞明白这个问题之前还要搞清几个问题。1.记得大约90年初左右分过土地,之后至今土地分配没有改变。按照这个说法,在那次分地之后土地应该不会随着出嫁去新户籍地再次分配。2.记得老人说过早期出嫁后土地在新的户籍地重新分配。按照这个说法,新户籍分配到土地后,原户籍的土地会不会清零?3.如果没有记错,92年之后出生的人大部分自己名下应该都没有土地。大家可以联系父母证实。


同样,当一个女性嫁给外国人,那她也应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她不能既要中国的好处也要外国的好处。把核心问题要想通,因为女性和男性不同,女性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世界各国间流动,男性则不同,男性更多的需要固守自己的土地和国家,责任更重!


这种情况在很多人的意识里,是正确的,在风俗那里,也是正确的。出嫁的女子,如同泼出去的水,一旦出嫁,就不在享受原来居住村里的待遇。有人说这是公平的,有人说这不公平。这里面不只是男女平等的问题,还有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如何看待?村里的利益分配,如果按照户口本上得来的话,估计不会有太大争议。女子出嫁了,如果户口也随之迁出了,那么还要求享受村里的利益的话,就有点说不过去。如果户口还在村里,那就应该享受。另外,如果一个人的户口一直在村里。但常年在外居住,没有为村里建设贡献过,又该如何办呢?!
第4个回答  2022-06-10
“出嫁女”“入赘男”被剥夺村民资格?

从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90后女子张亚平一直在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资格奔走维权。因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会议决议,张亚平一家四口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更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

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全家户口都在村里

为啥没了村民资格

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张亚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2014年5月,张亚平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婚后,张亚平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岗李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亚平父亲的家庭户内。

然而张亚平没有想到,从小生活在岗李村的自己,竟会有这么一天——连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原来,2018年9月16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会议记录 受访者供图

紧接着,2018年10月9日,村里对剩余土地进行分配,就是否分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土地做了表决,最终决定不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分地。

村民代表表决记录 受访者供图

6月7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岗李村一位张姓村长,该村长表示,前述两次会议都有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会上大家做了民主表决,程序合规,相关会议记录和文书也存档可查,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奔波维权近4年

两度起诉一二审均败诉

“国家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女子也应该跟男人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村规村约也不能大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你说对吧!”6月7日,张亚平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于2018年11月起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

张亚平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仍旧驳回诉求,维持了原裁定。于是,张亚平申请了再审,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长达2年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畅,但为了自己,也为了两个女儿,张亚平仍然不想放弃。2021年5月,她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此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先确认“村民资格”,才有条件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所以这次她提出要求撤销村里于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决议,确认自己的村民资格以及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但一审和二审结果依然不乐观。

2021年10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村里的决议并没有侵害张亚平一家四口的权益,只是以户口在村里就享有村民资格或以男女平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联,主张是机械的、片面的。最终认为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撤销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张亚平的诉讼请求。

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对于这个结果,张亚平并不服气,“作为一个娘,我不会放弃的,希望法律能捍卫我和小妮(女儿)的合法权利。”今年4月,她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已被河南高院受理并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

律师:村民资格不在村民自治范畴

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村民资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6月7日,知名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告诉天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此外,村里关于‘出嫁女’和‘第二个上门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央有关精神。”李莹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李莹律师提到,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有了明确规定,也为司法实践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意见》特别强调,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曾公开撰文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体实践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侵害集体成员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为对“外嫁女”“入赘男”“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侵害。

李莹律师表示,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个案屡见不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维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法律实践上亟待破题。
第5个回答  2022-06-10
1、女子出嫁后依然享有娘家土地权利

女子在出嫁后,如果户口迁到男方家庭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出嫁女依然享有娘家土地的使用权。出嫁女的娘家人和原村集体不能剥夺其拥有的土地权利;如果出嫁女未将户口迁出,且在(娘家)原村有承包地,只要她户口不迁,就将永久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2、出嫁女也可享有土地的继承权和承包权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父母辈的财产都是由男丁继承,出嫁女是没有继承的权利的,其实不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有这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这就是说出嫁女在原户籍所在地也享有土地承包权和继承权。

3、出嫁女离婚或是丧偶,如果在男方家庭未分得新的土地该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读,我们先来看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是怎么说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不管在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只要在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妇女(出嫁女)家人和原村集体都不允许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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