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外嫁女能不能享有同等的权益吗

如题所述

这个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外嫁女户口是否迁出本村以及外嫁女原承包地是否仍存在。对此,便存在四种情况:
第一,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承包地不存在。
此种情况下,该外嫁女已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原村组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
第二,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承包地不存在。
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30条亦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获得承包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此种情况下,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则不能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不能取得新的承包地。又根据30条的规定,在不能取得新承包地的情况下,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即外嫁女对原承包地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因此,在外嫁女未迁出户口的情况下,原承包地在法律上仍继续存在。
第三,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承包地存在。
此种情况下,外嫁女可以获得原村组的征地补偿。妇女外嫁,户口没有随夫一起转移的,其所在村组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田、责任田。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30条的规定,其在原村组的土地权利不能被剥夺,土地被征收时,应当确定外嫁女是征地补偿的合法主体,与原村民享有平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受原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四,外嫁女户口迁出,原承包地存在。
此种情况下,该外嫁女虽然已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青苗补偿),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将其作为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婆家),享有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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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否定外嫁女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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