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如题所述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砂、石、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取得采矿权。”三、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将第十条第一款移作第八条第一款,并删去“经营性”。四、删去第九条。五、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经营性”。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营性”,第二款中的“经营性”和“并办理抵押登记”;删去第三款。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五项。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砂、石、土资源保护作出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河砂管理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十、将本规定相关条文中的“开采权”修改为“采矿权”,“开采人”修改为“采矿权人”,“开采许可证”修改为“采矿许可证”,“资源开采权出让金”修改为“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和《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涉及部门名称变化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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