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如题所述

厦门市的城市规划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以下是条例的相关部分:

第三十四条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和工程必须遵循城市规划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首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省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市规划部门需进行审核后提交省规划部门审批。


规划部门需公开办事流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进行选址申请,规划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决定选址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选址还需经过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申报总平面和单体设计,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给予批复。取得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出让地块,规划部门会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及规划控制指标,这些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需申请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且使用期限和规模有严格限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设置则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


总体而言,厦门市的城市规划条例旨在确保所有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保障城市有序发展和公众利益。每一阶段的规划审批都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以维护城市建设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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