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如题所述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于2003年5月29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在2003年8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实施。这部条例旨在规范和指导厦门市的城市规划与发展。


在条例实施初期,它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新需求和挑战,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了修正,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此次修订经过了深入讨论和审慎审议,旨在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修正后的条例于2005年6月2日再次得到了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批准,正式实施。自此,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在持续演变中,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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