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如题所述

厦门市的城市规划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管理原则与要求。旧区被定义为厦门岛内的传统区域,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和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和西路,以及鼓浪屿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则指城市的新增建设区域,其开发需遵循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等原则。


新区和旧区的改造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调合理利用土地,保证土地的科学和充分使用。居住用地应优先考虑自然环境,避免影响居民生活。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产等需要特别保护,如鼓浪屿和万石山,鼓浪屿的改建需控制建筑密度与规模,绿地覆盖率需达到50%以上。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需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详细规划需经市政府批准并备案。规划管理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用地位置、环境、使用性质等,科学设定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同时,新区和开发区建设需适应城市实际,依托旧区设施,保护自然环境。


旧区改建遵循维护、合理利用和改善的原则,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有害项目需逐步改造或迁出,优化居住和交通条件,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建过程需成片或成街坊进行,重视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如中山路等历史风貌区域的改建需保持原有风貌。


最后,城市规划保留的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等必须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厦门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风貌的保护。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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