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如题所述

厦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架构中,设立了一个关键决策机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涉及城市发展的关键规划和项目,包括:



    审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分区规划的草案
    对城市规划中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决策
    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市政府在规划审批与决策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七条中提到,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多元,包括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其中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能少于总人数的一半,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长任命,任期五年。委员的任职有任期限制,并在必要时进行解聘或补选。


日常工作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以处理专业事务。第九条明确了会议的频率,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人数需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也需达到相应要求。


最后,第十条指出,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需要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才能通过。这样的机制确保了规划决策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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