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如题所述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与检查机制。首先,市规划部门负有每年进行的常规检查职责。他们会对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评估,形成报告后提交给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确保规划的合规执行。


市人民政府则每两年进行一次更为全面的规划实施检查,其报告将直接呈交给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时需向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以确保决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在具体操作层面,市规划部门依据条例,对多个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其中包括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具备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建筑容积率、密度、绿化面积、建筑退线和间距等。此外,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建设工程的放样检查、竣工规划验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交付使用后的规划使用性质,也是他们密切关注的重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则在市规划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下,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独立或联合检查,以维护规划的完整性与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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