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便收取定金

在3月份的时候交了1万的定金,说是买房的时候一万抵三万,后来4月6号的时候去签了认购协议(协议上写明甲方有权不退定金),当时不知道他没有预售许可证。
去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太不合理了,而且不能协商更改,于是就不想买他的房子了,可是他就是不退定金,说是协议上都写了!!!他的预售许可证是在4月8号办下来的,请问我还能要回我的定金吗?房地产商是否违法或者违规啊!
希望律师朋友在专业性方面给点建议!有类似遭遇的朋友说说你们是怎么办的!
现在他死咬着预售许可证下来了,可是他收定金的时候没有预售协议啊!

我以前见过一个类似案例,也是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协议,当时没注意必须在一个规定期限内缴清房款,因为房款数额较大,该人无法一次性付清,当时他是找了一个比较精通房地产相关法律的律师帮他处理的,(该律师在当地比较知名)讲明地产商的违法之处,后来双方就自动和解了。我个人认为能借鉴的地方不是很多,因为你定金只有1万,数额不是很大,但请知名律师的费用还是很高的。
认购协议中写明“甲方有权不退定金”应该属于俗称的霸王条款,在法理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你这种情况可以向建委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也可向新闻媒体投诉予以揭露。同时,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四条: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当你身陷其中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三、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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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也就是说,没有预售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买卖应该是无效的

没有预售证应该可以退房,可以去找房管部门,如果他们不管,可以找当地市委督查室告房管局不作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26
你首先去房管部门,让他们来确认这定金是否合法,若住建部门认为收取定法,那就向住建部门实名举报开发商违法(实名举报政府部门是必须书面回复举报人的。)若住建部门认为收定金违法,住建部门会主动帮你协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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