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11月底,分公司倒闭,公司要我自己辞职走人,我不同意,后来部门经理跟我沟通说要么安排我去另外的分公司,要么我自己写辞职报告走人并补贴我一个月工资,公司不主动辞退我,不让我拿失业险。我当时选择去别地的分公司,当时人力资源经理口头说要是我去别的分公司到时候再不想干公司不会补贴一分钱。可是到这边之后发现工作性质与原来的完全不一样,也跟当初说好的工作内容一点都不一样。估计是想逼我自己辞职走人,我该怎么办,加上去新的分公司之后没有改签劳动合同,现在已经在那边干了一个多月了,实在是呆不下去了,工作内容完全不一样。我该怎么办?请大家指点一下。
问题是现在我已经在这边的新分公司工作一个月了,伙现在辞职的话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更何况现在年底,年终奖啥的都没有了。
收集公司胁迫或者变相胁迫劳动者离职的证明材料,然后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