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9月6日在公司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上明明白白的写着“甲方于201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可是今天已经9月30日了,公司还没有把补偿金发给我,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公司违约???另外,我在网上看到,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给予乙方补偿金,除了按照规定数额补偿之外,还要另外给予补偿,金额为原补偿金的50%,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我现在的情况符合这样的条件吗?我应该索取那部分额外的补偿吗?
我查看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我现在的情况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了补偿金的发放日期,即“2011年9月20日前”,但是到今天(2011年9月30日)还没有发,是不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为不是十分理解“未按规定”这四个字,所以不知道我的情况属不属于这个范围???
1.公司要我离职
2.按道理应该是这样
3.打到我的银行卡上
4.没有未交接或完善的工作
1.之前沟通说是在给我办理,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拖到现在
2.我也有这打算
3.我已经和公司所有能联系的相关人员都联系过了,他们都说已经知道了,在办理,但是时间拖得也太长了吧?
国庆节已到,叫我怎么能快乐起来???唉......
你好
如果10月12日还未拿到应该属于你的那部分薪酬和补偿金,建议:
1、再次确认你在公司没有借款及其他未尽事宜
2、带上你的相关证件及和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3、带上公司为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对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投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不要激动不要急躁,一切都会有结果的,而且是以你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那部分为结果,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