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未按时支付的问题

我是2011年9月6日在公司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上明明白白的写着“甲方于201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可是今天已经9月30日了,公司还没有把补偿金发给我,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公司违约???另外,我在网上看到,如果甲方未按照规定给予乙方补偿金,除了按照规定数额补偿之外,还要另外给予补偿,金额为原补偿金的50%,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我现在的情况符合这样的条件吗?我应该索取那部分额外的补偿吗?
我查看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我现在的情况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了补偿金的发放日期,即“2011年9月20日前”,但是到今天(2011年9月30日)还没有发,是不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为不是十分理解“未按规定”这四个字,所以不知道我的情况属不属于这个范围???

这位朋友:
1、如果公司原因需要你离职,且你在公司工作时间1年以上,那么公司确实应该给予你至少一个月你本人的薪酬作为补偿;
2、补偿时间既然已经约定,那么公司就应该按时将这笔补偿金赔偿给你;
3,、你至今没有拿到这笔钱,当初你们是怎么确定的,是你去公司领取还是公司把这笔补偿金划在你的账户上面?
4、是否你和公司还有什么没有交接清楚或者完善的工作?
所以我建议:
1、确认确已完成离职相关工作的移交及手续后,电话联系或亲自去公司找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请他给个说法,是什么原因这笔补偿金还没有付给你;
2、保存好相关资料的原件,做好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的准备;
3、这笔钱一定是你的,当然我还是建议最好在沟通一下,万一是公司财务或者那个部门负责人忘记了这个事情,没有为你办好呢?所以尽量先沟通嘛,先了解了这个事情再确定是否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庆节已到,祝你节日快乐!追问

1.公司要我离职
2.按道理应该是这样
3.打到我的银行卡上
4.没有未交接或完善的工作

1.之前沟通说是在给我办理,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拖到现在
2.我也有这打算
3.我已经和公司所有能联系的相关人员都联系过了,他们都说已经知道了,在办理,但是时间拖得也太长了吧?

国庆节已到,叫我怎么能快乐起来???唉......

追答

你好
如果10月12日还未拿到应该属于你的那部分薪酬和补偿金,建议:

1、再次确认你在公司没有借款及其他未尽事宜
2、带上你的相关证件及和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3、带上公司为你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去,对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投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不要激动不要急躁,一切都会有结果的,而且是以你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那部分为结果,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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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30
应该是必须要有法院的支付令才可以罚那50%的赔偿金。你看明白法律律条后再向公司索取那50%的赔偿。祝你好运!
第2个回答  2011-10-06
第3个回答  2011-10-0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遇到的属于经济补偿方面的问题。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规定,就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建议你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然后,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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