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 2014年1月29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规定7月的工资支付日一次性支付离职补偿金。7/25日工资支付日并未收到公司的补偿金。 请问从26日起到公司支付的这段时间的利息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这笔钱因为有协议, 我已经承诺给朋友做生意周转。现在没拿到,朋友一次产生的损失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 谢谢
望指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种情况得先到劳动局申诉,劳动局责令一次,到期再不给就要加倍了。
朋友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现在公司问我的要求。我怎么要求会比较能够的到法律的支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