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参加户外登山等文体活动,遭受伤亡的,责任由谁承担?

如题所述

在户外运动的冒险之旅中,责任归属:一个深度解析


近年来,户外探险风潮席卷,越来越多的旅行爱好者自发组织攀岩、徒步等极具挑战性的活动。然而,随着风险的伴随,一旦意外发生,如何划分责任成为热议话题。让我们以一起登山事故案例来探讨。


丁某和赵某,两位登山爱好者,2022年赵某创建了“登山俱乐部”微信群,邀请丁某加入。2023年,赵某在群中宣布十一期间组织户外登山,并提醒:“户外活动有风险,责任自负。”丁某积极响应,报名参与。不料,登山过程中,同行的钱某不慎失足滑落,不幸击中丁某,导致丁某受伤入院。面对这一悲剧,丁某将钱某和活动组织者赵某告上法庭,寻求赔偿。


法院判决


首先,法院驳回了丁某对钱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除非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例中,丁某作为登山爱好者,对活动的风险有所认知并自愿参与,而钱某没有证据显示其行为有过失,因此丁某须自行承担风险。


其次,法院酌定赵某以次要责任比例对丁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作为活动组织者,赵某根据第一百一十九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尽管他在微信群中声明“费用自理,责任自负”,但对攀登未经开发山峰的特定风险并未明确告知或充分警示,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尽管丁某作为参与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但作为组织者,赵某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指导和培训,因此被判定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评析与启示


“自甘冒险”是一个法律术语,它定义为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即使可能面临损害,也选择自行承担后果。民法典中明确的“自甘风险”规则,要求受害人对风险有明确认知,损害必须与风险行为直接相关,并且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组织者,营利性质的活动需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非营利的活动则在合理范围内负责。


然而,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面对不确定风险的同意,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损害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在户外活动中,参与者应充分理解活动性质和风险,根据自身能力和装备做出明智决策,同时,组织者则需提供明确的风险告知和必要的安全指导,共同维护活动安全。


总的来说,户外运动带来的乐趣与挑战并存,参与者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明白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以免将风险转嫁给他人。作为组织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户外活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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