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扩展资料:
案例:
冯某请好友喝酒后在家中身亡,冯某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近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同饮者虽尽到了对冯某的帮助义务,但考虑到同饮者与冯某共同饮酒的事实,判令同饮者补偿冯某家属2.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一人喝酒全桌担责!医生提醒:劝人喝酒,等于劝人去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喝酒猝死引发纠纷 多方调解终达协议
在饮酒中强行劝酒、灌酒或故意放纵饮酒,或没有尽到对醉酒者相互保护义务,以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协助救护、帮助等救助义务,致使醉酒者伤亡的,即使醉酒伤亡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同饮者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比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或同事相约聚会,进而饮酒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相约饮酒,虽然在一起饮酒的原因和目的各不相同,但聚在一起的“酒友”相互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同意或者默许的,可以认为相约者达成了共识,对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
这种协议本身虽然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饮酒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附随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附随义务,行为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相约饮酒勿过量同伴身亡或担责
KTV放歌纵酒本是乐事,但若不加节制地过量饮酒,也有可能乐极生悲。日前,柘荣法院审结了一起在KTV饮酒后死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
死者小张,与三被告李某、宋某、陈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12月10日,几人相约至柘荣县一KTV唱歌喝酒至深夜一点多钟。一个小时后,回到宿舍的小张因唱歌过程中饮酒过量,导致胸口疼痛,在急救车赶到前身亡。经法医鉴定,小张心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69mg/100ml,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
2015年12月11日,小张的父母妻女将当天与小张共同唱歌饮酒的同伴李某、宋某、陈某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经柘荣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的家人同意三被告每人各支付15000元作为赔偿款,同时,考虑到三被告经济不宽裕,同意赔偿款分期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过量饮酒致死 法院判决共同参与人担责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宁德法院网-相约饮酒勿过量 同伴身亡或担责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应由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带有强迫性质的劝酒,比如用“不喝就不是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酒的行为;
2、在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劝酒的,比如知道受害人身体有疾病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没有把醉酒的人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未劝阻酒后驾车并且出现损害的。在醉酒者神志不清下不劝阻开车的,也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