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关于辞职与劳动法规定不相同时以哪个为主!!!!

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中提及的“辞职”,被告知为“提前一个月申请”,这条款未明确区分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并在合同的“附加”中又有“特别约定”说明要“提前一个月”且未说明是试用期和正式员工。请问在劳动法中,有写明试用期内辞职是只要提前三天。在这样的合同签订后,如果在试用期辞职,到底是按合同来算还是按劳动法来算??
求各位帮我分析分析~~~~

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是认定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是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用劳动合同来规避该条款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追问

那意思是,我在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辞职即可,他们的规定不论怎么写,都是无效的?

追答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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