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规定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报告,但公司不批!根据劳动法,一个月时间到我自动离职,可是公司不给发工资

理由是公司不让走 公司需要你 我怎么处理这事,去劳动局靠谱吗

  认真看完以下正确的辞职方式,如果你有做的不到位之处,看能不能采取点补救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追问

走之前给公司交了离职单以及交接单是否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但是是我个人写的,有签名跟日期,并没用公司盖章,是否有效

追答

如果交接单有公司接受人及监交人签字,当然有效。

追问

还有个问题是当初的疏忽,书面辞职信我自己没用保留一份,但是我有证人跟录音证明我辞职,这样可行吗

追答

证人愿意为你做证吗,这是告罪用人单位的事。万一证人不帮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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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0
靠谱啊,你已经提交辞职报告,上面肯定有辞职的时间,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带着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你与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追问

可是我刚刚上网查了本地的劳动局,很多评论都说投诉到劳动局之后,老板不但不给工资,还结合劳动局共同欺压

第2个回答  2011-11-10
靠谱,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11-10
靠谱,员工有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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