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物权法和中国物权法的比较

请详细点。。谢谢啊~~急用的~!
谢谢你啊~!!!!!提高到110分。。我的分估计也差不多米了~= =、、、
哈哈。。希望再详细点~~~~~~~~~~~~~~
重点在比较方面。。详尽点更好~

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鉴于你的给分,我说30分的,如觉得合适请加分后再说:)

一,物的概念和类型比较
我国物权法对于“物”的概念与狭义的“财产”同义,原则上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能为人力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罗马法中的某些“物”我国物权法中是没有的,如神法物,如奴隶,如权利。神法指经法定程序供奉神灵享用之物;奴隶是人,而我国不把人当“物”,人、人的身体和死后躯体不是“物”;权利我国一般不作为“物”看待,但例外的是有权利质权,这是在权利上设立的物权。从相似点上,“物”等价于“财产”这一点是相同的。

二、物权的概念和类型比较
1、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我国物权法则明文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我国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占有是一种事实形态,不是物权,而我国没有罗马法上的“准占有”概念。罗马法中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而这与现代民法中继承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相差甚远。
2、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我国的所有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类似,但有我国特殊传统(即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罗马法不同),而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是独立的物权制度,与罗马法中用益物权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同。

三、物权思想的比较
1、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而现代传统的民法根据利用财产的各种形态,而分别承认各种物权关系,是以利用为中心的,而罗马法的物权观念,则是以所有为中心的。我国的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也是以物的利用和物权保护为中心,而所有制则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2、现代民法的物权概念、物权内容中蕴涵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也就是说,现代民法上的物权,包括我国物权法都具有社会性,比如说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牛钉子户事件有此嫌疑)、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等;而罗马法的物权,却是一种纯粹的、私法上对物的支配权,人与人的关系根据亲属权、债权而成立,物权中没有蕴涵公法的义务,罗马法的物权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称为"个人主义的物权",所谓最牛钉子户在古罗马估计非常普遍。
3、我国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只存一权(所有权,不包括限制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可以共存,但一物绝对不可有两个所有权,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数人拥有而不是几个所有权),这与罗马法类似。
4、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理论中,占有被表达为一种事实状态,或称“准物权”,不是权利,对于占有,一切物权都是本权;罗马法则更严格的区分对物的支配权与表现该支配权的占有,也就是说,占有与本权是分离的,占有就是占有,本权就是本权。
5、最根本的区别点在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而我国物权法的建立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写太多了.......加分的话明天继续........

继续:

四、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的比较
罗马法没有“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中有关物和物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和法典,还包括大量的法学家著作,罗马法里法学家著作是合法的法律渊源,可以用作法典使用,尤其是公认的四大法学家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斯。此外各行省总督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告示也是合法的法律渊源;而中国在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积累后,通过十多年的论证和编撰,制订了全新的《物权法》法典,除此之外我国还有部分物权方面的习惯法存在,比如说不动产典权、居住权,虽然《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了典权和居住权,而正式法典删除了这两个权利,但不能说这两种权利不是社会中存在的物权。我国采“物权法定主义”,因此物权法排除了非法典之外的法律渊源,只是在现有状况下,居住权可依债权法保护,而把不动产典权这一悠久的、有中国特色的古老物权写进法律与《物权法》“重继受,慎创新”的立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出于谨慎没有直接规定。在理论上这两种物权一直被认为是实然的存在,

五、各种物权的比较
1、所有权: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财产私有和保护,可以称之为“绝对所有权”。 罗马法上的绝对所有权是在打破了封建土地分封制,使个人完全独自持有土地的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权中所包含的诸项权能完全掌控在所有权人手中。尽管所有权中的某项权能可能从所有权中游离出来被他人享有,但权能游离本身实际正是所有权人独享所有权的反映,而且,游离的所有权权能终究要向所有权回归;尽管所有权人经过量的分割后须与他人共享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份额内所拥有权利的完整性不会因为他人的共有权而遭到破坏和分裂。完整性还决定了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制”。同时罗马法上的绝对所有权自始就以张扬个人主义、自由意志而著称,所有权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就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使所有权。而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比较罗马法而言,有继承的部分,更多的体现为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继承的部分包括“一物一权制”,前文已述,区别在于我国所有权制度是建立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承诺保护私人财产的基础上的,这与罗马法极其强调个人私有完全不同,我国的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并不是象罗马法那样,只要符合法律就可以完全自由的行使,还必须更多的考虑社会性和公法性,强调不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权利,强调权利不得滥用。在所有权类型上,罗马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所有权类型,从后人的总结上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私人(公民、社团)所有权,其中大量包括宗教团体所有权和皇室所有权,我国的所有权类型包括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其中土地所有权全部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只对动产和部分类型不动产(比如房屋)拥有所有权。
2、用益物权: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极其丰富,形式和内容极其庞大,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而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中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包括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的典权(习惯法)。我国的用益物权虽规定可在动产上设立,但一般来说都在不动产上设立,因为动产尽可以用债的方式获得,现有的动产用益物权几乎没有,而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基于土地的利用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也决定了现代法的用益物权制度为什么主要是土地(不动产)用益物权。罗马法上即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也可在人上设立用益物权(人役),其用益物权对后世的传统民法有重大影响,现代民法中一般的用益物权是: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几乎全部来自罗马法。
3、担保物权:罗马法中的担保被归于债法中,但债法本身是罗马物法(财产法)的组成部分,罗马法最初有三种担保物权,即信托、质权、抵押权,至查士丁尼大帝时代信托和质逐渐消亡,而抵押却逐步兴盛起来,发展到今日,抵押权成为民法理论中担保的核心内容,决定了抵押是“担保之王”的地位。罗马法的抵押权规定与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抵押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除了继承罗马法和传统民法的规定外,还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即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可依当事人自由约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不仅修改了我国《担保法》旧规定刻板的缺点,还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权利自由,在立法思想上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我国的担保物权中质押、浮动抵押、留置、权利质押等制度规定得比较详细和丰富,罗马法中的信托是指遗产信托,和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不是一个概念,而我国《物权法》无此规定。

大约就写那么多吧,只能提供那么多了,论文有代写的,不过最好还是在别人的素材上自己写的比较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6-03
我做完给你看吧。。
那有没有分加啊。哈哈。
捞啊
第2个回答  2007-06-02
我爸今天拿回一本物权法的书
大概看了看
就是把很多的司法解释
综合在了一起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