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所有权的取得对现代民法有何影响

如题所述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包括遗失物拾得,发现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等等,还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先占等。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扩展资料:

影响的原因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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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09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

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

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及占有制度一起构成现代物权的基本体系。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是从整体上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权利。它的基本规则是:役权不使用于任何自己的物,役权不得表现为要求作为,不能对役权行使役权。役权在《民法大全》中被认为人役权和地役权。

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便利或利益,利用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用益权、居住权、使用权和劳役权四种。地役权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分为乡村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永佃权的概念最初是由“税收”而来的。

根据契约,只要地税被交纳,便可以享有土地,并对任何占有人,包括市政府本身提起对物之诉。在古罗马,永佃权的出现要比地役权、用益权等被优士丁尼归进役权范围的类似制度晚得多。

它在市民法中没有规定,也未被古典学说认为物权,后来,它一反役权的精神,在对物的享用方面成为优于所有权的权利。

扩展资料: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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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7-20
  你好,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包括遗失物拾得,发现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等等,还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先占等。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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