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区别吗?谢谢。

如题所述

    被迫辞职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肯定有区别,其法律概念是不一样呀!其中,被迫辞职通知书是劳动者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则是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被迫辞职通知书的书写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事实过错在先,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递交紧急辞职通知书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提交问题”不能成功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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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书写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事实,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以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己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行为。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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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6
被迫辞职通知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具体规定的内容情形来书写紧急辞职信、紧急辞职报告、紧急辞职通知书。范文可以通过百度知道、百度文库或者搜狗问问搜索‘水6元’或者‘水元’书写的“紧急辞职信、紧急离职信、紧急辞职报告、紧急离职报告、紧急辞职通知书、紧急离职通知书、紧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范文来阅看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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