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破产,内部员工应怎么赔偿?

我是一家韩国独资的小公司职员,内部员工分为签正式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和劳务派遣的操作工,公司效益不好,濒临破产,我想问下关于破产对员工的赔偿问题,越详细越好。

  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都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款规定,外资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赔偿,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08
内部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一年为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是半个月
操作工没有因为其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重新安排工作。
其他的建议直接询问当地的劳动保障所,因为涉及到人数较多的企业解散或破产都会由政府出面协调,怕员工闹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