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

具体符合说:

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具体的事实是指李四死亡的客观事实,而甲认识到的事实是对特定人的开枪行为,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这属于具体的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应当以对李四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对张三的故意杀人罪未遂构成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罪。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如上例所示,甲认识到的和实际发生的在故意杀人罪中法定的构成要件中都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扩展资料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具体符合说   百度百科: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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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15

在刑法理论中,在面对认定犯罪事实时,犯罪嫌人发生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如何具体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针对处理这种情况,有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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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02

法定符合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应负未遂的责任。

拓展资料:

举例: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从两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

1、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法定符合说

百度百科   具体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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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2-15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认定构成要件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种程度?存在两种学说:
  (1)具体符合说:要求二者“具体一致”(符合)。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观认识到的(张三死)与实际发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对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担故意罪责)。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四)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三)。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2)通说:法定符合说。
  ①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②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8-01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认定构成要件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种程度?存在两种学说:
  (1)具体符合说:要求二者“具体一致”(符合)。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观认识到的(张三死)与实际发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对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担故意罪责)。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四)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三)。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2)通说:法定符合说。
  ①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②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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