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和法律符合说,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在刑法理论中,在面对认定犯罪事实时,犯罪嫌人发生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如何具体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针对处理这种情况,有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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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07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具体到某个特定的人或事。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中犯罪构成在处理主客观不相一致时的解决方法,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

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如:甲想杀乙,一枪造成乙重伤和站在旁边的丙死亡。

1、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附和说认为:只要甲想杀人,杀的是人,在客观上杀了人,就构成既遂。

2、按照具体符合说,应判定为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丙的则为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想杀的是特定人,如果特定人没死,就不构成既遂,特定人以外的伤亡只能定过失致人伤亡。

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具体到某个特定的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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