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扩展资料:
要求: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应在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设置止回阀。消防水箱宜用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充水。
高层建筑物内的消防水箱宜采用两个,在一个水箱检修时,仍可保存必要的消防应急用水,并应在水箱的底部用联络管连接,联络管上设置阀门,此阀处于常开状态。
消防水箱宜与其他用水的水箱合用,使水箱内的水经常处于流动更新状态,以防水质变坏,其他用水可采用虹吸管顶钻眼等措施供给。消防水箱的附件配置及消防水箱安装、布置可参照一般给水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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