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济补偿

我2006--9月签合同(试用期3个月)进入公司,合同2年一签,期间公司更名又签了几次,但时间还是按照以前的合同计算,也就是说我与公司签的合同有两次,我在2010.12.1日合同到期,公司已经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补偿,怎么算?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经济补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即使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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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5
  1、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
  2、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其中有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经济补偿条款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新增内容。原《劳动法》无此规定。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综上,你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你一共工作了2年零11个月,所以可以主张3个月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1-02
你可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计算工作年限时自08年1月1日起,你的合同到10年12月到期,工龄不到3年,算3个月工资的补偿。
第4个回答  2010-11-02
肯定的告知你,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你不续签合同的话,公司是没有相关补偿的。
建议你和人事沟通一下,说明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告知我,找工作有难度,要求给1到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过机会不会太大。争取一下。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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