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后调入的企业破产了,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支付。可是后调入的企业在计算工龄支付补偿金时,却把调入前工作单位的工龄不给计算为连续工龄,使我损失惨重。(注:我92年调动前原单位是归原经委系统管理的全民企业,本人属全民固定工,后调入的现单位是归供销系统管理的大集体企业,因前单位效益不好,本人提出调动要求,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且有正规的调动手续,有调出、调入主管部门及劳动局和调出、调入单位都同意并都加盖了公章,理由是工作需要,现在前单位也已破产改制,当时因属正常工作调动,调动时前单位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现在找现单位他们作解释时,他们认为在道义上也觉得不合理。但是,现在对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请问各位老师高手大律师,情况是这样的吗?我该怎么办?麻烦各位给我一个较满意的解释。并给指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人代表全体失业的兄弟姐妹们在这里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