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化食品三检报告是的什么

如题所述

  从实际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品检验所占比重过大。2004年全国商检货物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31.90%和16.10%。可以说,有41%以上的商检执行的是1989年《商检法》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557.52万批/2347.04亿美元的货物应该是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范围的。
  2003年出口商检批次占了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2004年甚至提高到66.41%。2004年出口商检总批次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由于商检工作量主要与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关系不大,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综合考虑到前述因素,我国的商检行为,实际上有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商检资源配置明显失当。
  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无法操作。但不可思议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他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也就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2005年底,质检总局直接与商检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4个,2002年之后质检总局也未对《商检法》修订前的总局令进行过清理。
  除上述总局令外其它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国家质检总局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只能作为对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不能独立作为技术法规依据有效执行�而且都在系统内部执行。
  此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1999年三检合一后,曾发行过三套检验检疫业务丛书,在实际检验检疫工作中被普遍订用,被视为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手册。但这些业务书籍明显是不能作为商检执法依据的。
  在缺乏国家统一技术规范的状况下,地方商检部门往往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情况,制定各自的商检操作规范。但这又导致各地商检标准、程序不一致,对企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并且,这些技术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如技术规范制度不完整,很多产品缺少最基本的检验管理办法或规程;规范性不够,很多产品缺乏具体分类产品检验规程�即无法提出分类产品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行性较差,很多产品采用类似的统一格式,但却无法明确列出对应产品的具体检验标准目录,造成检验工作人员不能掌握有效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也就无法正确执行检验规章制度。此外,部分产品的检验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不合常理,如把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和添加剂的所有标准一并列出,同样造成检验工作人员无从选择,或者造成检验能力和检验周期大大超过了检验检疫配置的资源和流程。而检验依据的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都造成了技术规范的不可行问题。根据我们在某地的调查,60%以上产品存在此类情况。
  另外,技术规范制度内容与法律依据有所不符。技术规范制度中凡涉及商品检验内容几乎都将产品标准、合同标准、信用证要求和品质要求一并列入检验依据,而不能明确强调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甚至连废物检验也将品质检验列入内容。
  可见,现有技术规范与种类表内6567个目录产品严重失衡,几乎可以认为国家商检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在此状况下,商检部门及其检验机构必然难以准确、有效、客观、公正地实施商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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