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肝功能不正常,公司让我离职是否合法??

08年刚刚大学毕业的我满怀憧憬的到深圳一家大公司就职,我们刚报到公司就给我们每人发了劳动合同让我们签约。签约后公司才组织我们进行体检,检查了两次,肝功能都不正常,于是人力资源部的头把我叫过去谈话,说我体检不合格,要求我离职,说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肝功能不正常的企业可以辞退,当时我被这个结果弄蒙了,后来打过几次深圳劳动局的电话却没人接听,我也有怀疑过公司的说法是否真的合法,但是当时心里很乱,最终就没有去弄清楚,签下了离职协议,还把我们的劳动合同也收了回去。当时还有几个人也是我这种情况,也都签了,现在想起来确实太轻率了。后来自己去医院检查两对半,大三阳,从来没想到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上,因为家里没有这种病史,高中体检,大学体检也没说有这种病。所以我现在想跟各位请教一下,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真的希望这种事情别再发生了,对于一个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带着家人的希望出来工作,谁知没几天就由于这种原因回家,这种打击实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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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1

08年时国家没有要求,从2010年起,入职体检是不允许检查肝5项,也不准以肝病为由拒绝员工工作,如果2010后的,就是不合法的,具体如下: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

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

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扩展资料:

肝病患者不能从事的特殊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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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这要看具体情况。例如你有传染性的乙肝,而你公司又是食品企业或者在公司集体食宿,存在传染他人的危险,此种情况下公司要求你离职是合法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1-06
比较合理的,因为肝功能不正常的话体检科医生这关你都过不了的,肝功能异常视为不合格,这个是合理的,别胆心的代您过啊
第4个回答  2014-04-29
唉我们都是可怜人啊,本人也有这样的遭遇啊,不过公务员体检确实是肝功能不正常的话是算不合格的,我被辞退的时候就纯粹的携带者啊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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