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合同到期,如果业委会决定不再续聘,是否需要小区一半业主同意?

如题所述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选聘、解聘物业公司,都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人数过半及业主所占小区面积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无权直接解聘物业公司。但是,此种规定只适用于业委会在合同期内解聘物业公司的情形,也就是说,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选聘的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的,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公司的合同,如要解聘还得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对于物业公司合同到期的,业委会依然无权直接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该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想继续在小区服务,仍需要经过“双过半”业主的同意。总之,无论是否在合同期内,业委会都无权决定小区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选聘、解聘都由“双过半”业主决定,“双过半”业主的意见是决定物业公司留与不留的关键。本纠纷中,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该物业公司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原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退出小区,否则,业委会可向房管部门投诉。当然,如果该小区双过半业主还同意继续选聘该物业公司的话,该物业公司还是可以继续服务的。但是,该小区的业委会无权直接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也无权直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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