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效益不好,要提前一年辞退员工,还有一年合同期,怎么赔偿合理?我已经上了7年班。

公司的加班费总是不按国家规定,国庆等节假日只付一倍加班费,星期天多付半天加班,如果算赔偿金的话,能不能要单位补给呢?今年10月15号开始放假,算赔偿金推到前12个月的话,10月工资应包括在里面吗?谢谢

加班费只能要求一年的,因为其余时间的加班费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如果公司将你辞退,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7*2=经济赔偿金追问

请问:10月15日放假只是说暂时放假,到25日是一个月,剩余放假的10天按50%给工资。11月30日公司通知说开会,然后说给大家算帐,公司要停产辞退工人。并且补偿金已经算好了,是从9月份开始推到上一年的10月份,可是上一年10月是放假,才给425元的工资。应该是从今年10月份工资算对吗?

追答

你这是算的平均工资嘛?425肯定是不对的,每个地区有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放假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离职前12个月包括离职本月工资为基数 12个月工资之和除12,如果公司愿意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话,建议你不要过多计较,很多公司停产压根就不管工人了,一旦把公司逼到绝路 对你一点好处没有,差不多就先把钱拿着,毕竟公司停产,钱是有数的越拿越少,你拖到后面拿 对你一点好处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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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3
1.如你公司是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辞退的,应该经济补偿金,否则,就应付赔偿金
详见:《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2.你可以主张加班费,但要为存在加班事实举证。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第2个回答  2012-12-03
如果公司提出来终止劳动合同,且满足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可以只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不符合该条,单位又没有其他合法理由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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