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最完善

如题所述

  违宪审查体制(宪法监督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和立法机关审查体制,在中国即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国《宪法》88条,《立法法》90、91条,规定了审查的对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从未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社会主义国家过分依 赖党 治,党 权高于其他,目前基本虚置,历史上有一些带头违宪记录(如剥夺刘少奇政治生命,尚无裁决政府规章违宪案例等)。英国也实现权力机关审查体制。
  二,美日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25年通过大法庭判决明确宣示下级法院有违宪审查权:“法官在具体诉讼案件中适用法令而作出的裁判中,对该法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判断权力,原是宪法赋予法官的职务和职权,而该法官是最高法院法官亦或是下级法院法官都在所不问。宪法第八十一条虽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是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但并没有否定下级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的内涵”。
  三,德、俄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俄罗斯实现法律的事后审查。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近年中国有建立宪法法院的呼吁。
  四,法国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宪委会主席由总统任命。法国实现法律颁发前审查。
  有学者认为,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也最完善。(《中西方违宪审查制度比较 》)

  【法国模式
  法国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各方面原因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宪法委员会模式。法国有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是司法机关后者属于行政系统。这两个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都没有违宪审查权,此权限由宪法委员会独有。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由9人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3年更新1/3,其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首先,由于采取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的审查模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由行政法院行使,宪法委员会仅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其次,不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也没有普通法院向宪法委员会移送法律违宪案件的制度。法国违宪审查的形式限于两种事前审查:一是法定审查,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二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由非特定主体提起,委员会并不主动审查。所审查的法律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与其说是司法制度,毋宁说是政治制度。虽然法国的这种审查方式给别国以极大的启示,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别国不能完全照搬这种模式,而只能借鉴其中的某些经验。
  【德国模式
  德国是宪法法院模式的典型。其1849年宪法草案规定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共权力施行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具有相当广泛的司法管辖权,有权审理的案件多达十五种,涵盖了以下六个领域:(1)宪法诉愿。 (2)联邦政府部门间争议。(3)抽象的法规审查制度。 (4)具体的法规审查。(5)联邦与邦之间的争议。(6)党禁。联邦参议院或众议院,确信某一政党乃是反宪法的,则可将此问题提交宪法法院,以决定该党是否应被禁制而解散。除宪法解释权外,宪法法院还掌有其它重要的权限。德国规定的违宪审查方式主要是事前的原则审查,但也不排除事后的具体审查。可见,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不仅大于美国法院,且其整个宪法裁判权的范围,亦非美国最高法院可比拟。欧洲模式一般采用事前审查方式,即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这种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定审查,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不经它审查,就不能成为法律。另一种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除非由特定机构提出,审查机构并不主动作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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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2
感觉应该是西方国家,美国或英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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