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如题所述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 是健全违宪审查机构
我在这方面认同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宪法委员会以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构的想法:
关于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和具体职能设计如下: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在全国人大之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宪法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处理法律的违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对于法律是否违宪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的,由全国人大作出最后决定(宪法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这里涉及到一些程序问题,下文再具体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建立这样一种复合违宪审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也减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压力。而且解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开会的定期性和违宪法律或法律条文出现的不定期性的矛盾。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应该包括身体条件适合的党政军的原领导人或者年龄在75岁以下的、身体条件适合的、原中央政法委书记(为了有权威,这个方法在我国应该是非常凑效的,但要有任期限制,以5年为宜)、权威宪法学者、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如果有这样一个宪法委员会的存在,在我国的国情下,必将提高违宪审查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二) 健全违宪审查程序
在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为什么实施效果不好,这跟我国并没有一个成熟的违宪审查
程序不无关系。当违宪审查的主体提出违宪审查时,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应该是常委会的办公厅,由办公厅转交常委会讨论)。如果是关于法律违宪的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定法律违宪的话,程序到此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定法律没有违宪的话,应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在这个阶段的时候应该有这样一个程序,就是让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就自己坚持的意见说明理由,并进行辩论。这个程序有点象司法机关审案时的“两极构造”的色彩。这种制度是好的,它有利于决策者正确解决问题,我们应该效仿。如果是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宪的审查。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结果如何,都不必经宪法委员会做最后的审查。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交换意见即可,最后的决定者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08
首先要确定到底谁指挥枪
第2个回答  2016-11-08
身正不怕影子歪,只要不犯错误,还怕什么审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