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违宪审查是最重要的保障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12-28
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行文件进行 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第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代表国家,英国、前苏联。   第二,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   第三,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第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我国并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 ,但在我国有一个专门的法规审查机构——法规审查备案室。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下位法与宪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我国法律中还有一些条文涉及到违宪审查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91条部分条款等,在这些条文中似乎都能看待违宪审查的影子,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并不是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提案主题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第二,违宪审查的范围狭窄;第三,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权威。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在理论上还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违宪事项的范围未做具体界定,使宪法监督缺乏最起码的标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与这一根本原则相悖的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却没有有效的程序和途径纠正,因此宪法的实施需要监督,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建立。但是如何界定违宪事件,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违宪审查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其它社会主体行为的合宪性。也有学者将有关选举的诉讼(包括选举活动的合宪性及代表资格争议)、公民个人的宪法诉愿和政党违宪案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此外,还有学者则明确提出公民个人的行为一般不构成违宪,因而不属于违宪审查之列。违宪审查的范围关系到宪法的监督能否真正发挥效用,范围过宽则失去审查的意义,过窄则无法实现保障宪法权威的目的。但凡违反宪法规定、违背宪法精神的事件和行为均构成违宪,但并非所有的违宪的事件和行为都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解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具体公权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公民个人行为是否违宪不应纳入违宪审查的对象,否则必将损坏违宪审查制度的权威和效率,最终达不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第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如果又担任宪法监督机关,就是一种立法的自我监督,往往会使违宪审查流于形式。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就其主体来看,主要有两类违宪审查制度: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由普通法院负责审查违宪问题的司法机关监督制;另一类是以德国、法国的为代表设立专门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专门机关监督制。从我国法律的实际发展来看,在全国人大以外设立专门的机构或由普通法院来负责违宪审查都是不太可能的。因此选择一种折中的方法,可以在全国人大下面组建一个宪法委员会,由该宪法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审查违宪事件及行为。该宪法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一种相互平行的关系,同时比其他委员会的地位要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职能。同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大下面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宪法委员会,作为从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并代表其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宪法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其行使职权的范围是宪法监督实施的各项内容。
  第三,对审查的方式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使违宪审查制度难以有效运行。违宪审查的方式根据具体审查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人大下设的宪法委员会来说,对各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两高”司法解释的审查应采取事先审查的方式。即在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实施以前,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先由宪法委员会予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如若违宪,不得颁布实施。而对于具体公权机关行为的合宪性则可主要采取宪法诉讼审查和附带性审查方式,也就是对通过司法程序提起的宪法侵权诉讼,经过具体的审理活动,对违宪事件做出具体裁决,并附带性审查该案所涉及的立法是否合宪。
  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所做出的违宪审查结论,应具有法律强制性,一经做出,立即生效。经审查被认定为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马上失效,而由宪法委员会要求制定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否则失效,在修改期间,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停止生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结论,有关机关不服,可向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期间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停止生效。具体公权机关的行为一经裁定违宪,其行为立即无效,由宪法委员会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交由有关主管机关具体处理。因公权力造成对私权利侵害的,则应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除此之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不能落到实处,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重视过。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自2003年孙志刚案件后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但如果建立起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这样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则更应注重事先的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这样才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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