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资企业工作了七年,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按照劳动法有补助�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或者企业降低劳动条件你不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当按照你2008年元月1日起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法律规定此类情形没有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没有经济补偿。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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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06
如果是单位与你续签,
而你放弃续签,没有补偿金。
如果单位不与你续签,则有补偿金,
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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