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按物权的客体可将物权分为哪些种类?无处分权人将物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符合哪些情形取

《物权法》中,按物权的客体可将物权分为哪些种类?无处分权人将物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符合哪些情形取得该物权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物权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客体不同可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第二个问题看一下法条,注意二年期限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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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1
物权分类体系如下:(1)自物权,即所有权;(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类物权,即占有。依照权利客体分类的话,即:动产、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三类。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指的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1,处分人系无权处分;2,第三人善意(不知其属于无权处分);3,第三人已经取得物权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4,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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