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9-06-24
1、甲乙之间的合同并不能视为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且受扶养人一般要求为孤寡且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老人。
在本案例中,保姆乙受雇照顾甲,两者只存在雇佣关系,甲有儿子丙,丙并未明确表示不承担对甲的生养死葬,甲承诺让乙在该房子里住到死,只是出于情意,不存在法律依据。
2、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并未出现《继承法》中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丙能够依法继承该房子。并且根据继承的效力,丙自继承了改房子后,即取得了改房子的所有权。
3、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物权的取得,转移,消灭,以登记为要件。丙与丁之间只要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且进行了登记,丁就依法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4、所有权是物权,合同属于债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甲与乙的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丁对房子的所有权。
5、丁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为了确保所有权的完满状态,丁有权行驶物上请求权,让乙搬出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