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是:78岁的甲因儿子在外地工作,自己住在一幢房子里,由于已在多年的乙保姆,某日甲乙定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死后,乙可以在房子里住到死为止。此后不久甲去世,其子丙继承了房子。丙考虑到在外地工作,把房子卖给了丁。丁要乙搬出该房,乙拿出与甲签订的合同,说丁无权要求自己搬出。
请以物权法的规定分析本案?

  1、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我国对不动产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优先保护的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2、甲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甲的财产应依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但甲已经对自己的部分财产--房屋的使用权做了事实上的处分,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已经进行处分的这部分财产不应进入到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应该遵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实际上丙出售房屋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甲已经过世,是不可能在追认其行为有效的。另依据《物权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为其已经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丁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乙的利益没有收到合法的保护,可以向丙要求等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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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9
首先分析甲乙之间的合同,我认为可以看做遗赠抚养协议,甲将自己的财产房子
的使用权遗赠给乙,并附条件,住到乙死。

那么甲的儿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子为不完全物权,没有使用权。因为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所以,应该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保证乙的使用权。但丁为善意第三人,所以房屋买卖是有效的

现在,乙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第2个回答  2009-06-24
1、甲乙之间的合同并不能视为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且受扶养人一般要求为孤寡且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老人。
在本案例中,保姆乙受雇照顾甲,两者只存在雇佣关系,甲有儿子丙,丙并未明确表示不承担对甲的生养死葬,甲承诺让乙在该房子里住到死,只是出于情意,不存在法律依据。
2、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并未出现《继承法》中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丙能够依法继承该房子。并且根据继承的效力,丙自继承了改房子后,即取得了改房子的所有权。
3、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物权的取得,转移,消灭,以登记为要件。丙与丁之间只要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且进行了登记,丁就依法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4、所有权是物权,合同属于债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甲与乙的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丁对房子的所有权。
5、丁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为了确保所有权的完满状态,丁有权行驶物上请求权,让乙搬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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