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归属 用益物权 无权处分 返还原物请求权

用益物权包括动产与否?
物权法116条中的用益物权人包括租赁人吗?包括的话,如牛出租,生小牛,孳息归谁?
无权处分的债券效力(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所有权变动)如何?
返还原物请求权按照不当得利请求处理,适用诉讼时效?
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比较迷茫,找过很多资料,都不一致,写这么多,权当是对这一阶段学习的总结吧,不必全部回答,我只有八十分了,不好意思啊,O(∩_∩)O谢谢
关于第一个问题,物权法只规定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并无其它,以上用益物权都以不动产为客体,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该只有不动产可以成为用益物权客体?
关于第三个问题,物权法似乎做了修改,规定无权处分债权行为都有效,但物权行为依据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的不同而产生相反的物权行为效力
那么,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关系又该怎么理解?
关于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是诉讼参加人中的诉讼代表人还是诉讼参与人或是其他?
没有经过深思熟虑,问题有点多。。。

  一、用益物权包括动产吗?
  答:包括。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评:法条都说包括了动产了,就是包括了。虽然说《物权法》规定了十种关于不动产客体,但这动产一说的主要的作用是为将来的立法留下接口。

  二:物权法116条中的用益物权人包括租赁人吗?
  答:不包括。
  当事人之间的用益物权关系和租赁关系是依照两个不同依据所产生的关系。用益物权是依法享有;租赁是依约定、依合同享有。也就是说,前者是法定、后者是约定。前者是物权关系,后者是债的关系。
  物权和债在民法里是两个平行的概念,注意别混淆。
  举个例子:虽然张三和李四长得很像,但绝对不能说这两个人是双胞胎,因为他们来自两个不同的爹和妈。虽然用益物权和租赁外在表现实很相像。
  牛出租:明显是个租赁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关于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孳息归所有权人,甲是这头牛的所有权人了,所以是甲的。
  引申:
  1、如果这头牛是卖给买受人了,牛到买受人家生了只小牛,这只小牛又是谁的?
  2、如果这头牛是甲的,但甲离家多天,邻居乙看着牛都饿瘦了,就每天都喂这只牛,丙路过,喜欢上这头牛,就向乙购买了这只牛,(1)、如果乙诚实说这牛不是我的,但我可以卖给你(2)、乙什么也没说就直接了,问生了小牛是谁的?
  3、如果乙是在草原上拣到甲的牛,多月后卖给了丙,问牛是谁,小牛又是谁?

  评:法条里大多会出现“依法”这个词,可我们很多时候都认为这两个字只是一种习惯性的无意义的“法言法语”,没有实际意义,其实,更多时候这两个字是最核心的。

  三、无权处分的债权效力(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所有权变动)如何?
  这个提问让我无从下手,至少能写一篇至少1万字的论文了。我找几个法条吧。我感觉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公示、登记这些问题。这个问题肯定回答不好了,如果你嫌长直接看一下引申部分吧。
  1、债权(合同)效力有关的法条: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解释实际上是采纳了登记对抗说,因为根据上述解释,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2、物权效力
  这个不能复制了,很多。具体见《物权法》及其《解释》以及担保法。
  引申:
  甲有一座房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却把房屋过户给了丙。
  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主义,所以此时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基于其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这个看懂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清楚了。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按照不当得利请求处理,适用诉讼时效?
  答:看情况区分适用不是不适用。
  1、如果原物存在,则不适用。这是物上请求权。
  2、如果原物不存在了,则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原物不存在了,人家就只能作价赔偿你了,既然是作价赔偿就由物权请求权变成债权请求权,所以就要适用诉讼时效了,概括的讲只有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呢。
  不当得利可是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其中的一种形式。
  评:物权和债权可是你中有我,我有你的,常混在一起。对他们要时刻保护警惕,并仔细区别。

  五、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答:又是一个论文级的提问。我换种卡通风格简单说一下吧。
  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人,他代表谁,当然是代表法人了。法人又是谁,当然是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了。然后法律这个老大就指定这个能够代表法人的人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律求他、委托他做什么的,如果是求,那就变成代理了,而不是代表了。
  这个法定代表人对外呢就是他与法人的合体,他就是法人,法人也是他。对内,他是法人的雇员。
  在民诉中,不能把公司、企业什么的搬到法庭去吧,它又不会说话,所以干脆还是代表人来吧,这个代表人说的都是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组织)说的,但法律后果呢由法人来承担。
  建议:用半小时时间、把代理、代表、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定义写在同一张纸上,逐字研读。

  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我的妈呀,这个可以出书了。
  从主体资格、地位、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承担法律后果、解决纠纷途径这六大方面下手吧。

  写在最后,你说可以不用全答的、我也不是为了分,我只是想通过你的提问来学习、检验和总结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我的回答肯定是不完全的、也一定会出现错误的,你自己甄别了哈,同时,也希望你能够将我理解错误的地方进行反馈,让我也有更大的提高。祝学习进步。
  互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